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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 1、口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,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(含1000万元)的工业项目,3年内免缴租金。
2、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,除去征地中给予农民补偿外,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(含1000万元)的新建工业项目、大型农产品项目,每亩3万元;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、大型农产品项目,每亩2万元;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、大型农产品项目,每亩o.5万元;对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、大型农产品项目,免收费用。
3、投资兴办生态旅游业以及开发荒地、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,按当地农民承包土地方式用地,政府依法确权登记,使用期限一般为30年,最长可达50年。
4、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的,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;以BOT、TOT方式合作投资上述项目的,按合作时间提供划拨用地。
5、世界500强企业或国际跨国公司在本市投资高新技术项目,在生产经营期限内,建设用地无偿划拨使用50年。
二、税费优惠政策
1、对设在我市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,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,经批准可以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;凡投资能源、交通、港口建设的项目,经批准 按15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2、开办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的登记注册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;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在我市开办高新技术企业的,其注册登记费,按国家规定标准的25%收取。
3、国内500强工业企业或驻香港中资机构参与我市工业企业资产重组的,被重组的企业资产可以采取无偿划拨的方式交由重组方使用。
4、新投资工业、农业、高新技术产业的,自投产之日起30日内,在我市报纸、电视台、广播电台免费刊登或播发广告5次。
三、财政优惠政策
1、投资兴办工业企业,耕地占用税由同级财政给予地方 留成部分的30%的奖励。